為了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接受上級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經黨總支研究,現将集體領導和請示、報告工作制度規定如下:
一﹑黨總支和黨支部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人員調動、職務晉升、晉職、津貼評定、評優、發展黨員、評獎等重大問題均須由集體讨論,作出決定。
二﹑對集體作出的決議,每個委員都必須堅決執行。
三﹑黨總支書記要發揚民主,善于集中委員的意見,帶頭執行集體作出的決定,不擅自決定重大問題。
四﹑黨總支委員要尊重和支持書記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内,獨立負責的完成各自分擔的工作任務。
五﹑總支委員會的工作每學期向黨總支部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一次。
六﹑重要問題及時請示、報告。
七﹑黨總支委員會和黨支部委員會改選時,黨總支書記和黨支部書記要分别向黨總支黨員大會和黨支部黨員大會做一次全面的工作報告。